阳泉路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2136号 原告:**,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原告:***,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原告:**,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本市。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路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