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发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新发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7380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发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侯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发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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