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6民初37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寨纳北岸3栋25层2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UNYK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以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已预交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