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6民初37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寨纳北岸3栋25层2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UNYK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以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已预交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