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374号
原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郡16-2号楼一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贺州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1号安顺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被告:贺州市**区沙田镇龙中小学,住所地贺州市**区沙田镇龙中村。
负责人:***。
原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明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