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1996号
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郡**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580元,减半收取9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贺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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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