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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朗格律师事务所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6205号
原告:北京市朗格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铸诚大厦****。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B-12-1②地块(第**)萍钢总部大楼主楼第****>
负责人:***。
被告:广西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大华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大华富贵世家**楼****房'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朗格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广西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朗格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市朗格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朗格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