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202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和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1099号卫东花园三期E栋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U92X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9号大华富贵世家8号楼1单元17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ALH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和兴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