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36号
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文正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中堰路**
负责人:金浙勇。
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由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事由出现,故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馨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