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835号
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幢4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文正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穴市鸣水峡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82号(潘发江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静。
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穴市鸣水峡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雯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