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鑫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511号
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04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文正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庞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