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国测科技总空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53283P。
法定代表人文正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柒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郎君镇因结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91466813W。
法定代表人周雄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柒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柒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债权260000元,剩余债权26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待被执行人湖北柒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李会刚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