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翰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翰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寿昌镇西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艾喆睿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19号
原告:浙江翰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兰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翰婷,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寿昌镇西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西华村div>
法定代表人:程祖仁。
被告:杭州艾喆睿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
原告浙江翰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寿昌镇西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艾喆睿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翰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翰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胜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