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古中都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30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2240341,住所地曲阜陵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汶上县古中都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61325J。住汶上县宝塔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汶上县古中都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财产调查结果也给予认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