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2240341。住所地曲阜市***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诉前调3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1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2年10月26日发起人民银行查控。 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济宁市曲阜市××路××号、曲阜市××村××道北侧的不动产,我院于2022年12月8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无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多个账户,账户余额不足,不宜扣划。现因疫情原因无法去该地址进行线下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91诉前调374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