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69478297U。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224034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