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451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住所地济宁市**闸路***景园商务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6848308640,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冠庄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7402240341,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724967372R,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你个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