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204号之三十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69478297U,住所地曲阜鼓
楼南街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