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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59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冠庄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0)鲁0811财保2481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