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59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冠庄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0)鲁0811财保2481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