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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48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兴隆庄镇冠庄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48308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充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大安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496737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政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22403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充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住山东省充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充州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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