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联合大学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由来: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86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诉请赔偿损失,故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审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