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李朝彬、***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26号
申请人:李朝彬,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徐枭,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朝彬、***与被申请人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朝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联川大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李朝彬、***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因申请人李朝彬、***未按期缴纳保全申请费,本院按申请人李朝彬、***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朝彬、***的申请应当按撤回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李朝彬、***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