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9104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5,住所地:惠州市惠环办事处中星社区松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勤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X1HFB1L,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世贸中心18层C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原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勤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达成调解,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正勤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1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5217),由原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彬明
书 记 员 蓝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