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44号
原告广州华翔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新虹街32号806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组织机构代码:67565993-8。
法定代表人雷广平。
委托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世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西,工商注册号:110114005372658。
法定代表人亢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翔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顺世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昭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