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4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4-26号北楼第八层809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城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3号之二08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悦装(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街9号院2号楼1层066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装公司)、悦装(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擎天柱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擎天柱公司无需在未付质保金24020元的范围内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悦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城装公司、悦装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擎天柱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擎天柱公司并非城装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三份合同及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擎天柱公司与城装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其合同的相对方即悦装公司主张支付拖欠的装修合同款。二、一审判决擎天柱公司就悦装公司未付质保金2402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其适用法律错误。1.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但本案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且实质上,擎天柱公司与悦装公司的合同关系亦是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该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一审法院不应自行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2.该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有证据证实擎天柱公司已按时依约支付了全部装修合同款,而悦装公司未经擎天柱公司同意,擅自将案涉装修工程分包给城装公司,导致超期完工且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擎天柱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质保金。本案中,擎天柱公司不存在欠付装修合同款的情形,因此本案也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三、在保修期内,擎天柱公司曾多次向悦装公司及城装公司反映前台开裂、仓库大门天热时难以关闭、3号会议室门吸掉落、CEO办公室门把手倾斜等质量问题,要求其等尽快履行保修义务,但悦装公司及城装公司互相推诿,城装公司以未收到尾款的理由而拒绝保修,而悦装公司则无故不予理会,造成上述质量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修责任应当由其二公司负责。现有证据显示擎天柱公司另行委托第三人对本案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18084元,该笔维修费应由城装公司和悦装公司承担。而本案悦装公司的报价较低是由于当时擎天柱公司与同一栋楼的另一家公司共同委托悦装公司进行装修,悦装公司才给擎天柱公司以团购优惠价格,一审判决根据城装公司的报价直接扣,酌定前台维修费1078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擎天柱公司的上诉请求。
城装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悦装公司无到庭,无发表意见。
城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悦装公司向城装公司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40000元;2.悦装公司向城装公司支付拖欠装修工程款的违约金55770元;3.擎天柱公司在其欠付装修工程价款范围内,就第1、2项诉讼请求向城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装公司、擎天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1年7月14日,城装公司(乙方)与悦装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海珠区环汇商业广场30楼01/02/06**;工程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清单》;分包工作期限4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分包方收到发包方出具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合同价款10万元;项目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30000元作为首期款;2.隐蔽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30000元作为进度款;3.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7%即37000元作为尾款;4.合同款总额的3%即3000元待分包方完成施工且业主或发包方出具验收合格手续满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因发包方原因逾期向分包方付款,每逾期一天,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的1‰;逾期付款超过15日,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的5‰;逾期付款超过30日,分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方应将分包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并向分包方支付发包价的30%的违约金;等。合同附件2《质量保修书》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软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8个月。
2021年9月2日,城装公司与悦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原合同《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基础上补充部分合同条款;根据原合同施工项目的实际需求,经核算增加乙方劳务安装的工作内容,核算总价为41500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支付核算金额的50%作为首期款即20750元;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50%即20750元;等。
2021年12月20日,城装公司与悦装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原合同施工项目实际需求,经核算增加乙方劳务安装的工作内容,核算总价44400元;协议生效后,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100%;等。
合同签订后,城装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擎天柱公司在当月使用案涉工程。
悦装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8月27日、9月30日、11月17日及2022年1月21日向城装公司支付了30000元、30000元、20750元、20750元、44400元,并备注为“擎天柱硬装首期款、二期款”等。此后,城装公司多次向悦装公司催促支付剩余装修款未果,遂成本诉。
另查明:2021年6月16日,擎天柱公司(甲方)与悦装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海珠区环汇商业广场30楼01/02/06**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合同固定总价为435000元;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在保修期内,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及材料使用问题造成损坏损失的,乙方应免***和更换;若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乙方只收取材料及人工成本费用。如果保修期内装修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修理要求后24小时上门维修,突发事件应立即到达组织抢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已垫付的全部费用;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甲方预留项目总额8%作为质保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80天内支付;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217500元作为首期款;在隐蔽工程书面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87000元作为进度款;在工程进度达到地面材料铺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65250元作为进度款;在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18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即34800元作为质保金;等。合同附件《报价清单》约定案涉装修工程总造价882466.39元,最终优惠总价435000元;门窗:木门,1000元/樘;供应及按照木门把手及小五金,300元/套;玻璃门拉手及小五金,位置主入口,900元/套。定制品:前台,单价10780元;等。
2021年10月16日,擎天柱公司(甲方)与悦装公司(乙方)签订《增减项目补充协议1》,约定: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需要增加及减少项目项目,费用共计45000元;协议生效后,甲方在支付原合同第四期款项时,一并支付乙方增项款100%即45000元;等。
擎天柱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8月27日、9月29日、11月17日向悦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17500元、87000元、65250元、75450元,合计445200元。
擎天柱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悦装公司发出《声明函》,主要内容为: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0月验收,擎天柱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天柱公司近期收到城装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反馈:悦装公司存在严重拖欠工资和工程款情况,导致工人们将集体到我司进行向贵司讨薪行动。
2022年2月22日,擎天柱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要求悦装公司履行保修义务,邮件主要内容为:2022年1月24日,由贵司负责提供和装修的我司前台在无任何人为损害的前提下自然开裂,出现两大条裂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我司正常办公和使用。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我方在2022年1月24日已将前台裂缝质量问题的视频和照片发到贵司与我司的对接微信群,但贵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保修和修缮。请贵司收到本函后务必在2022年3月20日前妥善解决我司前台开裂事宜,如无法在此日期前妥善处理好,我司将不予支付质保金34800元;等。
在庭审中,城装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前台由其负责,擎天柱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前台费用为10780元,但城装公司并未在第一次庭审后上门为擎天柱公司修复前台裂缝问题。擎天柱公司陈述案涉工程存在前台开裂、仓库大门在天气热时很难关闭、3号会议室门吸掉落、CEO办公室门把手倾斜等问题,其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估计维修需要花掉全部质保金。
以上事实有城装公司提供的《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银行账务明细、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擎天柱公司提交的《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1》、银行回单及发票、电子邮件截图、《声明函》及妥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城装公司与悦装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擎天柱公司与悦装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1》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切实履行。城装公司主**装公司拖欠工程款40000元,并提供了合同、银行账务明细、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悦装公司未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问题。擎天柱公司已于2022年2月22日告知悦装公司前台开裂问题要求履行保修义务并附相关照片,但悦装公司并未履行保修义务。城装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曾表示将派员前往现场处理,但在合理期限内亦未实际履行保修义务。鉴于此,擎天柱公司主张在保修期内前台开裂问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擎天柱公司主张仓库大门在天气热时难以关闭、3号会议室门吸掉落、CEO办公室门把手倾斜等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城装公司、悦装公司均未履行保修义务,擎天柱公司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根据擎天柱公司与悦装公司签订合同的报价清单,前台造价为10780元,且双方实际按照工程总报价约50%的优惠价确定实际合同价格,即使考虑单独就前台裂缝问题更换或维修价格更高,10780元应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擎天柱公司主张扣除全部质保金348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根据擎天柱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前台开裂的质量问题,且城装公司、悦装公司未举证证明前台开裂是擎天柱公司不当使用造成,故相关维修费应由城装公司、悦装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酌定前台维修费为10780元,并支持擎天柱公司在质保金中予以扣减并自行修复。质保金34800元在扣除维修费10780元后余款24020元应**天柱公司支付给悦装公司。前台由城装公司城装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故前台维修费10780元由城装公司负担,悦装公司应向城装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220元(40000元-10780元)。
悦装公司逾期支付工程尾款构成违约,城装公司要求悦装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城装公司要求悦装公司按工程总价款的30%计付违约金55770元明显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次日即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擎天柱公司作为发包人,质保金支付期限已届满,应在未付质保金24020元的范围内对悦装公司欠付城装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擎天柱公司抗辩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悦装公司向城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9220元及违约金(以29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擎天柱公司在未付质保金2402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悦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城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194.2元,由城装公司负担1378.2元,悦装公司负担816元。擎天柱公司在550元的范围内对悦装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擎天柱公司在二审提交如下证据:1.办公室修缮合同、维修费发票和付款凭证,拟证明由于城装公司和悦装公司互相推诿,在保修期内不及时对擎天柱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擎天柱公司无奈之下,另行委托第三人对本案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18084元,该笔维修费用应由城装公司和悦装公司承担;2.维修后的擎天柱公司前台照片,拟证明擎天柱公司前台已经修缮完成。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擎天柱公司上诉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擎天柱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而该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并非要求擎天柱公司是城装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故擎天柱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擎天柱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但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擎天柱公司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擎天柱公司上诉认为,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擎天柱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质保金。对此本院认为,擎天柱公司在二审提交了证据拟证明前台维修费用为18084元,但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产生于一审期间,擎天柱公司对于未能在一审提交上述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故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采信。即使擎天柱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属实,但其更换前台所用材质与案涉合同约定的材质并不相同,并且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前台对应的工程造价从质保金中予以全部扣除,擎天柱公司主张委托第三人维修费用为18084***前台的合同造价,并不合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而擎天柱公司提出仓库大门天热时难以关闭、3号会议室门吸掉落、CEO办公室门把手倾斜等质量问题,擎天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擎天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悦装(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城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220元及违约金(以29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付质保金2402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悦装(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州城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2194.2元,由广州城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78.2元,悦装(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元。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550元的范围内对悦装(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0元,由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