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02民初7436号
原告:***,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图,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叶,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告的员工。
被告:***,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队。
原告***与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图、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55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按LPR4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为1072.1元)】;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5月30日在被告处任职文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30日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无故辞退原告,且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金。为此,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赔偿金5500元,承诺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被告***作为担保人对该笔欠款提供担保。但承诺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拒绝支付,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现公司是从***手上股权转移取得,***是原法人及股东之一,***签署的相关合同,现公司是不清楚的。承诺书是***个人签署的,原告应该让***承担本案的债务。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7日,曾用名为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8日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名称为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在2019年8月7日与案外人李洪杰签署《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李洪杰。合同载明“第二条第1点:甲方(即本案被告***,下同)保证所转让给乙方(即案外人李洪杰,下同)的股权是甲方在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第2点: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8年8月2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3日出具《欠条》,载明“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欠***赔偿款5500元整,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日止……”上述欠条有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盖章,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名。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未上述欠条按期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唤,但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系其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理。
对于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利息的认定问题。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适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①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载明了所欠原告的金额及违约责任,亦明确了还款日期,但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外,未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受到胁迫或其他非法行为出具上述欠条。故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赔偿款5500元及相应的利息。②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抗辩其股权取得及责任承担的意见,从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显示,被告***只是对于股权没有抵押、质押或担保进行了保证,并没有保证债权债务的问题。③转让合同已经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承担均由受让人承担。综上,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的抗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④被告同意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现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相应利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相应利息;2019年8月20日开始的利息,以5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肇庆市新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被告***已经在欠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已经明确表示其已经知悉相关法律风险。其次,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受到胁迫或其他非法方式而作出上述意思表示。故原告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5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的利息,以5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广东粤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被告***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