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2567号
申请人: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凯里市原凯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HKJD11。经营者: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艺丹,贵州维律(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金山大道小高山路逸景高山6-11栋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MA6DNK8788。
法定代表人:王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邓连应,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凯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连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连应的银行存款12485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凯里市辉鼎建筑材料租赁站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连应在银行的存款12485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原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