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翔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920号
申请人(原告):凯里市翔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三板桥金九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FL1DNXU。
经营者:贺刚。
委托代理人:吴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山大道小高山路逸景高山6-11栋-2层-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MA6DNK8788。
法定代表人:杨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7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邓连应,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申请人(被告):王贵珍,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被告):李光荣,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人(原告)凯里市翔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被
告)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连应、王贵珍、李光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申请
人凯里市翔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连应、王贵珍、李光荣的银行存款或车辆,保全价值2072675.26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凯里市翔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为保证本案判决生效后能够得以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连应、王贵珍、李光荣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以2072675.26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令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