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山大道********6-11栋-2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贵州建工黔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2)苏0621民初13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七建公司上诉称:1.***提交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位于***共和国(以下简称***)罗安达省占谷1区中基公房14#地块3#楼,故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是***罗安达省,原审裁定未认定双方所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属事实错误。本国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法院审理本案更加方便。2.《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争议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约定“各项材料单价为运至***罗安达新国际机场项目212套安置房工程项目现场价格”,故“需方所在地”为七建公司在***设立的项目部,本案应由***法院管辖。3.***基于合同发包、承包及施工、验收、付款、违约等事实,向原审法院提起合同之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劳务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4.本案系涉外案件,原审法院无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不得受理涉外商事案件。且涉外案件依法应归口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定程序。5.***起诉的本息达3136338元,根据涉外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的起诉。 黔凯公司上诉称:本案包含多个法律关系,一是***基于其与七建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之诉;二是***认为七建公司与黔凯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提起侵权之诉。两者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合并审理。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的起诉。 ***答辩称:1.劳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履行劳务的地点在***罗安达省,但不代表合同履行地就是工程劳务施工所在地。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其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江苏省海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本案与《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没有关联,该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提供该采购合同是用以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财务混同的事实。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借工单价260元/工日,材料、设备等由七建公司提供,并接受其管理,工程进度款按审核后每月完成发生人工费造价的70%支付劳务人工费,故***仅提供劳务,并非建设工程分包。4.根据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低于1000万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要求黔凯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其与七建公司之间人格混同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3条规定,其可以在提起债权诉讼的同时主张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七建公司、黔凯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归纳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管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本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三、本案是否属我国法院不方便管辖的案件;四、本案立案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关于争议焦点一,***提供的《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双方约定为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七建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设于***的项目所在地为需方管辖法院。***则认为本案与《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无关,提供该采购合同仅为证明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的起诉及证据,双方不仅签署了前述采购合同,还签署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案***基于劳务分包的事实向七建公司追索劳务费用及利息,而非仅依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主张货款,两者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载明的工程为“***罗安达新国际机场项目212套安置房工程”,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的工程为“中基公房14#地块3#楼”,二者形式上不同,是否系同一工程项目,尚有待实体审理查明,故七建公司主张本案适用《工程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不足。其次,***本案同时起诉黔凯公司,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责任,而黔凯公司并非《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并未与七建公司、黔凯公司达成三方协商一致的管辖协议,故该管辖协议在本案亦不适用。此外,根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所载,双方明确需方为七建公司,七建公司主张管辖协议所指需方为项目部所在地的***明显与其合同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本案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七建公司则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此,因***提供劳务所涉的工程位于***,本案不适用国内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请为追索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次,七建公司主张本案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则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鉴于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属涉外民商事案件,七建公司亦要求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前引规定,本案可适用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外集中管辖的规定。***的住所地位于南通市,本院集中管辖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故本案由本院审理。 关于争议焦点三,七建公司主张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由***法院审理更为便利。***则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根据前引规定,虽然我国法院可对有管辖权的案件以不方便为由不行使管辖权,但是法院司法管辖权是我国司法主权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适用该条规定,要求同时满足前述各项条件方可考虑。而本案***系我国公民,七建公司、黔凯公司均系我国企业法人,涉及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利益,目前也并无证据证明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以及在***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故本案不符合前引规定的情形,并不适用我国法院不方便管辖的规定。七建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驳回***的起诉并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黔凯公司以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为由,主张驳回***的起诉。***则认为可以就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主张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对此,本案主要为合同之诉,因***基于黔凯公司与七建公司之间财产混同的主张,同时起诉要求黔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诉请依附于劳务合同纠纷中七建公司承担的给付责任而成立,在本案中属次要民事法律关系。考虑到本案已立案受理,将二者一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现对黔凯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七建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黔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2)苏0621民初138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