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5674号之一
反诉原告:***,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反诉原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民俗老乡长菜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
经营者:魏洪敢,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光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民俗老乡长菜馆及第三人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0元,酌情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红
人民陪审员周鸣
人民陪审员董明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