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567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民俗老乡长菜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
经营者:魏洪敢。
第三人: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光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民俗老乡长菜馆及第三人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民俗老乡长菜馆名下的银行存款640,0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冻结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民俗老乡长菜馆名下的银行存款640,0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红
人民陪审员周鸣
人民陪审员董明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