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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07财保55号
申请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案外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在1,500,000元范围内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劲
书记员  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