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4672号
原告:上海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QMCX7。
法定代表人:胡晓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B49XH。
法定代表人:尹和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军,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翔,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广州和源生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