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武侯民一初字第1038号
原告四川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禾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四川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泰安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系泰安公司职工,住成都市。
第三人*小兵,男,系泰安公司职工,住成都市。
第三人***,男,系泰安公司职工,住成都市。
第三人***,男,系泰安公司职工,住成都市。
案由:一般房地产经营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禾嘉公司与被告泰安公司及第三人***、*小兵、***、***一般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禾嘉公司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泰安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禾嘉公司向本院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禾嘉公司撤销对泰安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3元减半收取,由禾嘉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