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1091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5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川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兰草镇春燕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世涛与被告四川川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余世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世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万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