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

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23民初3203号
原告: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平昌县兰草镇春燕街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4日,户籍地平昌县,住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特种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已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88元,依法减半收取17144元,由原告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