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与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4797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谦,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石人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贾立峰。
被告:***,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