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威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114号
原告:广东威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54X7。
法定代表人:衡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33。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威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霞、被告劲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1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6日,承兑人为被告。汇票到期后,原告尝试在系统中兑付该汇票,但是系统显示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案涉电子票据无出票人的签章,确认没有支付票据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6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作为收款人的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1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230960200320620190306357465983,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6日。上述汇票于2019年9月6日到期后,票据的付款申请驳回。庭审中,被告确认没有支付案涉票据款项,也不清楚如何加盖签章到电子汇票中。
2020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连续背书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关于票据签章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均为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纸质汇票上加盖印章的签章形式不同,电子汇票的签章属于数据电文,并不会显示在相关汇票的打印件上,故被告主张该票据缺少电子签章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汇票被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对作为出票人的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票据金额2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威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5元、保全申请费230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凤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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