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通伟,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四川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2018)川100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所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