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8828号之一
原告: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贇,女。
被告: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竣杰。
原告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故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7元、财产保全费2,591元,由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