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颜昌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