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88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贇,女。
被申请人: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竣杰。
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88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以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价款为由,申请解除对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故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凌天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4,25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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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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