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民初414号
原告:山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现住山西省闻喜县。
原告山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山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