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瑞银典当有限公司、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财保79号
申请人:湖北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莲花湖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4816XY。
法定代表人:夏春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缘缘,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杨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420000445J。
法定代表人:夏春林。
申请人湖北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湖北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瑞银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海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晶
书记员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