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2668号
原告:**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卓刀泉路**新域柠檬特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汉阳区杨泗港路**v>
法定代表人:夏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日新精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