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石测绘有限公司

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金石测绘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171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阳,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石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十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石测绘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被告官方网站首页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要求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2021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请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予以准许。另,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少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应退还原告1250元;另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合计退还原告1275元。 审判长 刘 淼 审判员 ***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