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40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赵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旧州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067026C。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申请执行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查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0)川1502执4040号并入(2020)川1502执2345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20)川1502执4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牟冬勤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