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9088号
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6号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厂房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0708XB。
法定代表人:张礼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泽,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8455W。
法定代表人:何雄。
被告: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1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20236U。
法定代表人:苟运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96元,由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学富
审 判 员 李桂红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