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9086号
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金科花园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0708XB。
法定代表人:张礼琪,经理。
被告: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8455W。
法定代表人:何雄,经理。
被告: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1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820236U。
负责人:苟运红。
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红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