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何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漆光碧
审 判 员 蔡莹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甜
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