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交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金牛民初字第5263号
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邓治斌,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春,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姗
false